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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貴校所詢代理教師得否以「公假」方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案相關訊息

說明:
一、復貴校109年9月3日竹梅小人字第1092500055號函。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次查教育部98年4月30日台國(四)字第0980060888號函示意旨,「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要點之適用對象。」。復以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正式教師。」。綜上,本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代理教師(以下稱本縣代理教師)並非「編制內正式人員」,非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不宜核予每週公假8小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合先敘明。
三、基於維護教學品質,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本縣代理教師其代理職務以全部時間為之,不得利用上班、上課時間請假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學分或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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