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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修正為「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並自109年6月30日整合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12802號書函辦理。
二、查10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後,原「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已修正為「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另查該資料庫自109年6月30日整合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各機關(構)及學校仍沿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帳號,無須另行申請,合先敘明。
三、依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辦理通報。為利貴校了解系統操作,爰彙整操作說明及相關規定如「各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及查詢作業須知」(如附件)供參考運用。
四、又貴校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與處理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另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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