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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01年5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10347541號函函轉中小學專任教師因公(差)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衍生鐘點費支給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01年5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10347541號函諒達。
二、本案本府補正檢送原教育部函釋公文並補充說明如下:本
案原係彰化縣政府函請教育部釋疑該縣自治法規規範「專
任教師因公(差)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衍生鐘點費支給
疑義案」,經電詢彰化縣政府人員,「該縣早期自治法規
規範該縣專任教師因公(差)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仍應授足基本授課時數始得支領相關鐘點費」,本縣「無
規範專任教師因公(差)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仍應
授足基本授課時數始得支領相關鐘點費」,爰教育部針對
該縣函文無適用本縣規定,是以,本縣教師公(差)期間所
遺課務,仍依規由校方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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