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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國小一、二年級腸病毒通報暨停課」標準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0年10月20日府衛疾字第1000101435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本府101年6月15日府衛疾字第1010100931號公告「新竹縣幼稚園、教(托)育機構及國小一、二年級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並自即日生效。

三、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縣國小一、二年級、幼稚園及教(托)育機構,如發現學童疑似或確診為疱疹性咽峽炎、手足口病或腸病毒個案者,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轄區內衛生所,另務必通報教育處學管科及體健科。
(二)本縣國小一、二年級、幼兒園及教(托)育機構一週內(含假日)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疱疹性咽峽炎、手足口病或疑似腸病毒感染,該班級停課七天。
(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四、檢附公告1份(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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