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Q&A」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043941號函辦
理。
二、所得稅法修正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業於100年1月7日
經立法院通過,並奉 總統100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
0010141號令公布,爰此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等自101
年1月1日起均恢復課稅。
三、鑒於國中小教育環境較高中以上之教育環境有所落差,故
教育部利用本次課稅配套補足學校現場之需求,課稅配套
以改善整體教育環境為目的,為利學校順利執行課稅相關
配套措施,爰特擬具旨揭Q&A以為辦理之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043941號函辦
理。
二、所得稅法修正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業於100年1月7日
經立法院通過,並奉 總統100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
0010141號令公布,爰此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等自101
年1月1日起均恢復課稅。
三、鑒於國中小教育環境較高中以上之教育環境有所落差,故
教育部利用本次課稅配套補足學校現場之需求,課稅配套
以改善整體教育環境為目的,為利學校順利執行課稅相關
配套措施,爰特擬具旨揭Q&A以為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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