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相關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依程序通報。
說明:
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
依據該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關通報流程及其處理時效,請見附件。
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
依據該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關通報流程及其處理時效,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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