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二重國小頁面頭部B

有關教師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得否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疑義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