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00條規定,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權益,請 貴校(單位)加強宣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
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
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
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
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
其他出入條件」,又本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
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上開執行導盲犬訓練之專業訓練人員,除導盲犬訓練師、
導盲犬指導員外,尚包含合格訓練單位中協助幼犬社會化
訓練之工作人員,以及導盲犬寄養家庭。
三、又導盲犬非同寵物犬,為利社會大眾辨識,內政部所定「
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
定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
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
訓練中背心,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相關證件格式及核發證件名冊可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查
詢(http://dpws.moi.gov.tw/commomch/index.jsp導盲
犬專區)。
四、為提升對於導盲犬、導盲幼犬之友善態度,進而保障視覺
障礙者之權益,請 貴校(單位)加強宣導及予以協助。
五、如需進行導盲犬宣導工作,請逕向「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
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洽詢。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
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
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
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
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
其他出入條件」,又本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
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上開執行導盲犬訓練之專業訓練人員,除導盲犬訓練師、
導盲犬指導員外,尚包含合格訓練單位中協助幼犬社會化
訓練之工作人員,以及導盲犬寄養家庭。
三、又導盲犬非同寵物犬,為利社會大眾辨識,內政部所定「
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
定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
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
訓練中背心,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相關證件格式及核發證件名冊可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查
詢(http://dpws.moi.gov.tw/commomch/index.jsp導盲
犬專區)。
四、為提升對於導盲犬、導盲幼犬之友善態度,進而保障視覺
障礙者之權益,請 貴校(單位)加強宣導及予以協助。
五、如需進行導盲犬宣導工作,請逕向「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
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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