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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智能障礙類」簡章之報名資格,請查照。

有關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智能障礙類」簡章之報名資格,請查照。
主旨:有關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智能障礙類簡章之報名資格,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0年2月18日教中(一)字第1000556703號書函辦理。
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業經教育部100年2月11日以臺參字第1000015400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其中第五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有關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智能障礙學生安置公私立高中職特教班簡章、智能障礙類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之報名資格,請各校依上述規定辦理,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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