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釋教師於新年度8月介聘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考核獎金差額核給方式疑義案,請 卓參。
一、依據新竹縣教育處公告辦理。
二、有關教育部99年10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90167088號函說明略以:「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校,爰改敘後的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三、例:教師於99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98學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核算應為「8月1日至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後之薪給總額」。如介聘他校,原學校核發8月1日至8月31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新學校核發8月20至8月31日改敘後之薪給總額差額。
二、有關教育部99年10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90167088號函說明略以:「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校,爰改敘後的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三、例:教師於99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98學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核算應為「8月1日至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後之薪給總額」。如介聘他校,原學校核發8月1日至8月31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新學校核發8月20至8月31日改敘後之薪給總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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