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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99年11月份】重要釋示4則:

●保險年資屆滿30 年之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是否仍全部由要保機關負擔?
A: 否。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無論其保險年資是否屆滿30 年,均應自付全部保險費,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要保機關無需負擔應由留職停薪人員繳納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自付部分保險費應於何時繳納?
A: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每月當期應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並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 年後始按期依限繳納,惟被保險人亦得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例如某一被保險人96 年8 月1 日至99 年7 月31 日育嬰留職停薪續保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其96 年8 月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 年8 月繳清,96 年9 月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 年9 月繳清,以此類推。
 
●被保險人因病子宮割除,申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是否不受年齡限制?
A: 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編號第58 號規定:「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1)子宮割除者。(2)側卵巢割除者。(3)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者。」準此,子宮割除者,其年齡須未滿四十五歲,始得依規定申請公教人員保險部分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某甲死亡時,其受益人某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時,得否由監護人某丙代為蓋章請領,受益人某乙不須蓋章?
A:
查民法第15 條、第1110 條、第113 條準用第1098 條等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於監護範圍內,為其法定代理人,由其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被保險人某甲死亡時,而其受益人某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上開規定,因受益人某乙係為無行為能力者,得由監護人某丙代為蓋章請領被保險人某甲之公保死亡給付,爰受益人某乙不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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