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條文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9年9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90330587號函轉教育部99年9月6日台參字第0990148301F號函。
二、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增列有關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予以記大過處分之規定。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如附件。
二、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增列有關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予以記大過處分之規定。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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