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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1、第11條條文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9年7月16日府教學字第0990114562號函轉教育部99年7月13台參字第0990110962F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法令規章2001-2010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2010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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