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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教師分娩前得申請部分娩假21日,其「21日」是否1次請畢及相關疑義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教學字第0990045856號函轉教育部99年3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0041763號函辦理。

二、前項教育部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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