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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業奉 總統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公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9年3月2日府社字第0990024191號函轉教育部99年2月12日台高通字第0990024568號函辦理。
二、條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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