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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報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1月20日台人(一)字第0980201933號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自本(98)年11月23日起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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