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釋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非可歸責當事人,惟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得否由原處分機關重新核敘並追溯辦理改敘生效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12月1日府人力字第0980186398號函轉教育部98年11月26日台人(一)字第0980193922號函辦理。
二、本案涉個案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8條、121條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卓處。又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涉個案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8條、121條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秉權責卓處。又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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