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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80176786號函轉教育部98年11月4日台訓(一)字第0980188627號函辦理。
二、總統馬英九先生於今(98)年5月14日批准二項國際人權公約, 一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精神內涵為個人之人身自由保 障規範,如生命、身體、自由權及財產權等保障)、一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精神內涵為個人之教育權、社會參與權、工作權、集會結社權及參政權等保障),並責成行政院法務部落實執 行、同時下令各單位檢視修正當前國內各項不合理之法規,以維 護及宣示台灣為人權立國的基本精神。
三、相關公文及兩公約重點請參閱法務部「人權大步走專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及教育部「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http://hre.pro.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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