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違反專業倫理(如涉及婚外情等私德爭議)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11月23日府教學字第0980184958號函轉教育部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示辦理。
二、教師如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應將事件交由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二、教師如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應將事件交由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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