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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

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人(一)字第0980160370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 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註:現改為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復依本部81年3月24日台(81)人字第15193號函規定(略):「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代課(理)教師,……其年資請依本部80年8月5日台(80)人字第41105號函規定採計,查本部台(80)人字第41105號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規定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其中『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標準。」
二、 爰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稱「一學年」係指每年八月份到職,服務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並以「月」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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