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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記過1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疑義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10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80157617號函轉教育部98年10月2日台人(二)字第0980166899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項縣府及教育部函。
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記過1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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