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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修正「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第1點及第5點,自98年7月22日起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7月31日府教學字第0980113155號函轉教育部98年7月22日台僑字第0980117589D號函辦理。
二、修正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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