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H1N1新型流感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相關應變措施配合修正一案。
一、依新竹縣政府98年7月9日府人考字第0980113509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6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18971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暑98年6月19日署授疾字第0980000829號公告,H1N1新型流感已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屬H1N1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依第四類傳染病之報告時限、通報及相關防治措施規定辦理。基此,流感之防治及處置原則如下:
(一)個案由醫師依臨床評估是否住院治療,不需強制隔離治療。
(二)除發生群聚感染外,個案原則上將不進行疫情調查,其接觸者僅需給予衛生教育,並了解其健康狀況即可。
(三)流感屬呼吸道疾病,依感染控制原則,原各項勤洗手、注重咳嗽禮節/呼吸道衛生、生病戴口罩等個人衛生習慣仍應維持。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98年6月4日以局考字第0980062655號函送之「因應H1N1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A2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得暫不辦理。
四、檢附流感併發重症衛教宣導資料1份(置於疾病管制局網站/防疫專區/疾病介紹/流感併發重症項下)。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暑98年6月19日署授疾字第0980000829號公告,H1N1新型流感已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屬H1N1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依第四類傳染病之報告時限、通報及相關防治措施規定辦理。基此,流感之防治及處置原則如下:
(一)個案由醫師依臨床評估是否住院治療,不需強制隔離治療。
(二)除發生群聚感染外,個案原則上將不進行疫情調查,其接觸者僅需給予衛生教育,並了解其健康狀況即可。
(三)流感屬呼吸道疾病,依感染控制原則,原各項勤洗手、注重咳嗽禮節/呼吸道衛生、生病戴口罩等個人衛生習慣仍應維持。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98年6月4日以局考字第0980062655號函送之「因應H1N1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A2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得暫不辦理。
四、檢附流感併發重症衛教宣導資料1份(置於疾病管制局網站/防疫專區/疾病介紹/流感併發重症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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