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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經核給延長病假、公假休養或療治期間可否自行參加進修或研習疑義乙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8年7月7日府教學字第0980085574號函轉教育部98.6.11台人(二)字第0980098345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經核給延長病假、公假休養或療治期間可否自行參加進修或研習疑義乙案,依教育部函釋(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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