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二重國小頁面頭部B

宣導有關後備軍人緩召、逐召申請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申請時限:每年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1)緩召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為止。
(2)逐次召集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有聘期限制者依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為止,餘有限期限3年。
(3)初次申請有效期限自98年1月1日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
(4)延長時效,凡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於4月1日至10月31日止辦理延長時效,其有效期限同初次申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