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陪產假日數修正為3天
一、依據本府97年12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70169188號函轉教育部97年11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70226949號函。
二、有關教師請陪產假之日數,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公務人員陪產假依該法規定由2日修正為3日,至關於教師請假部分,於教師請假規則配合修正前,各級學校教師請陪產假日數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教師請陪產假之日數,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公務人員陪產假依該法規定由2日修正為3日,至關於教師請假部分,於教師請假規則配合修正前,各級學校教師請陪產假日數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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