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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公告】

失物招領及處理方式:
(一)失物招領:
1.遺失物品(財物)學生應查看本校失物招領櫥櫃(遺失金錢或有價物品可向生教組長查詢),如
有發現自己的遺失物,即向生輔組長辦理具領手續。
2.具領遺失物品(財物)時應就所知說明遺失物地點及遺失物特色,核對屬實者,即可填寫「拾
物與失物招領登記簿」具名領回失物。
(二)拾獲之失物若公告 6 個月後,無人認領,則依拾獲人當初在登記本上註記的處理方式,責由生
教組長每學期末處理乙次。
(三)招領期滿後拾獲人放棄該遺失物所有權之處理方式如下:
1.財物:轉入縣庫。
2.物品:考量該物品之價值捐予慈善機構、其他社福團體運用或本校跳蚤市場義賣所得轉入縣庫。
3.無價值之物品:依廢棄物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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