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本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請各主管機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主管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請各主管機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主管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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