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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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