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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1份。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檢附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pdf
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B號函.pdf
勞動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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