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配合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2071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及同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函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旨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函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配合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合先敘明。
(二)於前述期間(110年7月14日至110年8月9日),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1、前述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000262071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及同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函有關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旨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函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逐步恢復營運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配合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合先敘明。
(二)於前述期間(110年7月14日至110年8月9日),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1、前述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以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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