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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辦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不得揭露或洩露陳情人或檢舉人姓名資料,請查照。

主旨:重申辦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不得揭露或洩露陳情人或檢舉人姓名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6月1日案陳事項辦理。

二、本府及所轄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人民陳情或檢舉案件,基於公務機密維護職責,除不得揭露陳情人或檢舉人姓名資料於對外公文內容,並建請採密件辦理。倘案件內容涉及法規有保密規定而未遵守,恐觸犯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相關法規例示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第170條後段: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6條: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三)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四)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六)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

(七)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三、前揭法規係採例示,請貴機關(單位)同仁嚴予遵守,亦請遵守職掌業務之保密規範,以免衍生違法情事,致涉及法律責任及影響機關聲譽。

四、另各機關(單位)辦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建請依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0點第8項規定,予以妥善辦理,並請利用機會向所屬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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