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4月26日府教學字第1100350104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0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三、查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復查本府為行政簡化,業於109年2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93711225號函知本縣各校,有關教師「合併差假或其他原因」准駁權係授權由學校首長核予,併予敘明。
四、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4月26日府教學字第1100350104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0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三、查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復查本府為行政簡化,業於109年2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93711225號函知本縣各校,有關教師「合併差假或其他原因」准駁權係授權由學校首長核予,併予敘明。
四、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