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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資深優良教師等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主旨: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112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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