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條、第3條、第6條,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僱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爰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僱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爰刪除有關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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