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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 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0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人事處劉怡君小
姐(電話:02-773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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