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4日局授住字第0950300744號書函自即日起不再援用」訊息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9月18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835009930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財政部及國有財產署分別承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所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下稱住福會)宿舍管理業務。經檢討,旨揭書函係就機關所詢國有眷舍被占用,可否免予向占用戶追收不當得利之個案提供意見,非通函釋示,且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有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追收,財政部所訂「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已有通案規範,各機關應據以辦理,該書函不宜再援用。
三、旨揭書函經住福會收錄於96年版「公有宿舍管理及眷舍處理法規釋例彙編」貳、重要釋例-一般宿舍管理事項之解釋(第175頁至第176頁),並以96年5月14日住福工字第0960303804號書函送該彙編予參考運用,爰函知不再援用。檢附該彙編節本影像檔供參。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9月18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835009930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財政部及國有財產署分別承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所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下稱住福會)宿舍管理業務。經檢討,旨揭書函係就機關所詢國有眷舍被占用,可否免予向占用戶追收不當得利之個案提供意見,非通函釋示,且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有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追收,財政部所訂「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已有通案規範,各機關應據以辦理,該書函不宜再援用。
三、旨揭書函經住福會收錄於96年版「公有宿舍管理及眷舍處理法規釋例彙編」貳、重要釋例-一般宿舍管理事項之解釋(第175頁至第176頁),並以96年5月14日住福工字第0960303804號書函送該彙編予參考運用,爰函知不再援用。檢附該彙編節本影像檔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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