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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於請公假參加基礎訓練、集中實務訓練及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請假期間」相關函釋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09月06日公訓字第1080009752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得否支領相關專業加給一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以107年11月7日公訓字第1070143507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等錄取人員,均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是以,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確在專人輔導下實際參與工作,並審酌相關專業加給表所定資格要件,得依同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標準支給津貼,合先敘明。
三、至上開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公假參加基礎訓練、集中實務訓練及依訓練辦法請假期間,為適度保障考試錄取人員權益,並期與機關內公務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俸給支給作一致處理,經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範意旨,渠等人員於上開請假期間,得賡續支給各該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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