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認定所屬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學校職務,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常見之職務態樣,彙整分類整理如旨揭規範,提供各機關(構)學校為執行時之參據。
三、檢附教育部前開來函1份。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認定所屬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學校職務,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常見之職務態樣,彙整分類整理如旨揭規範,提供各機關(構)學校為執行時之參據。
三、檢附教育部前開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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