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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營事業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適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發給年節照護金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7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80038839號函辦理。
二、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貧困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准予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
並經原人事局以80年9月6日80局肆字第33748號函周知各機關在案。
三、復查前開要點經考試院104年7月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39491號令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4年1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40051001號函周知各機關,仍依前開原人事局80年9月6日函規定辦理。
四、經查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108年5月1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26701號令修正發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發給金額。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
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貧困者,前經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同意准予比照退休公教人員相關規定辦
理,爰本案是類人員仍得循例比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
五、據上,本縣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貧困者,比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並依本府108年7月4日府人給字第1084653093號(諒達)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及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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