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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0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61910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
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及
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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