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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專業輔導人員敘薪晉級乙案。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評核。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本案請有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依上揭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自本(108)年起,績效評核為甲等者晉薪點一階續聘,並依第十二條之薪資基準辦理。
三、請有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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