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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0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及銓敘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以,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同一例假日當日之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
三、茲考量我國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公務人員迭有為照顧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或應緊急事態,而有臨時請假處理之需求,為與奉派於例假日加班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業務而得計算工作日之情形間取得衡平,同時為響應公務人員
多元彈性運用休假之政策,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
四、檢附前開銓敘部108年04月23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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