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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說明:
一、為強化績效導向考核功能及落實不適任人員淘汰機制,本次修正考列甲、乙等人數比例上限及丙等人數比例下限之規定和計算方式。
二、另參考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公務員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等相關法令,增訂考列丙等以下之規定。
三、請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務必落實約聘僱人員考核制度,每年應於6月辦理平時考核及於11月辦理年終考核,並依第5點規定之考核比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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