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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轉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
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
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法務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單位參考運用,
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
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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