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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0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由5天改為7天。
(二)喪假改以時計。
(三)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機關核准,得保留於次一年度實施。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附件請於本府人事服務網/人事法規/法規轉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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