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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98129號函辦理。
二、由於107年7月1日退撫條例施行後,領受人於領受期間喪失及停止領受權相關法定事由之實體規範後並未變更,旨揭事項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遺屬年金(原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月撫卹金(原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檢附教育部107年11月21日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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