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解聘案,其提起申復時點疑義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0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88895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復時點(教師案件),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9日以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示,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
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8款及第9款案件,係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即報解聘),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
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教育部並於103年5月12日修訂之處理
程序參考圖中針對申復乙欄,建議學校就當事人提出申復
與否或其申復結果,主動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案件之參考。
三、如行為人為校長者,其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教育部已於107年6月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0
61751號令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
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
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
時,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另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校長涉及前開事件(性侵害屬
實、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
四、爰上開校長案件於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完成調查並認定性侵害屬實、
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即已造成應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之處
分效果,主管機關性平會於通過調查報告後,應先依性平
法第25條第4項及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通知該當事人提出
書面陳述意見,經性平會再次審議渠陳述意見,若未更動
事實認定時,則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業務秘書單位)將該
校長應解聘案件移送負責校長議處之權責單位審核解聘案
,移送之同時併以書面通知該校長於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
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復。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0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88895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復時點(教師案件),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9日以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示,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
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8款及第9款案件,係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即報解聘),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
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教育部並於103年5月12日修訂之處理
程序參考圖中針對申復乙欄,建議學校就當事人提出申復
與否或其申復結果,主動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案件之參考。
三、如行為人為校長者,其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教育部已於107年6月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0
61751號令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
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
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
時,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另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校長涉及前開事件(性侵害屬
實、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
四、爰上開校長案件於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完成調查並認定性侵害屬實、
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即已造成應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之處
分效果,主管機關性平會於通過調查報告後,應先依性平
法第25條第4項及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通知該當事人提出
書面陳述意見,經性平會再次審議渠陳述意見,若未更動
事實認定時,則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業務秘書單位)將該
校長應解聘案件移送負責校長議處之權責單位審核解聘案
,移送之同時併以書面通知該校長於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
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復。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