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二重國小頁面頭部B

轉知: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解聘案,其提起申復時點疑義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0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88895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復時點(教師案件),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9日以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示,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
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8款及第9款案件,係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即報解聘),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
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教育部並於103年5月12日修訂之處理
程序參考圖中針對申復乙欄,建議學校就當事人提出申復
與否或其申復結果,主動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案件之參考。
三、如行為人為校長者,其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教育部已於107年6月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0
61751號令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
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
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
時,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另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校長涉及前開事件(性侵害屬
實、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
四、爰上開校長案件於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完成調查並認定性侵害屬實、
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即已造成應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之處
分效果,主管機關性平會於通過調查報告後,應先依性平
法第25條第4項及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通知該當事人提出
書面陳述意見,經性平會再次審議渠陳述意見,若未更動
事實認定時,則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業務秘書單位)將該
校長應解聘案件移送負責校長議處之權責單位審核解聘案
,移送之同時併以書面通知該校長於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
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復。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