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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轉知「有關兼任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一案」函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0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7005411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行政院97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4190號函及現
行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
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12,750元為限。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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