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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函釋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0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7465528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來函闡述因原退休法及原撫卹法月退休金、月撫慰
金及年撫卹金之領受人於領受期間喪失領受權相關法定事
由之實體規範,於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後並未變更,
爰基於行政作為一致性考量,旨揭事項之發放原則及其相
關事宜仍採相同規範,並說明如下: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
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
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
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
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或退撫法之遺屬年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
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
」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
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法之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
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
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
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
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月撫慰金及遺屬年金之發
放原則,均比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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